「罰狗仔不違憲 人性使然」(潘千詩報導)
蘋果日報影劇版記者王煒博,3年前為深入報導名模孫正華婚禮,卻遭當事人報警處理,王煒博因此被警方依照社維法開罰1500元。這一罰,讓報社和記者認為,已嚴重侵害到記者的工作權,因此聲請釋憲。為了在「採訪自由」和「名人隱私」間取得平衡、劃出一條界線,司法院在今年6月16號召開第七次憲法法庭辯論。
辯論庭一開始,蘋果日報就指出,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的規定,阻礙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,有違憲之虞。
台大副教授劉靜怡表示,一旦採訪自由被限制,往後有很多可以報導、跟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新聞,將可能消失。
王煒博認為,記者未來在跑新聞的時候,會更綁手綁腳。
另外,劉靜怡強調,解放所有的他律限制,才能創造健全的新聞自律環境。
但內政部參事劉文士,則持反對意見,他說,社維法是現階段保障隱私權不可缺的工具之一,區區3000塊錢對於媒體來說,簡直是「彈弓打酷斯拉」。
憲法法庭開完後的一個多月來,大法官們反覆討論,司法院也在7月29號宣佈「大法官解釋」。
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,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宣示,人身自由應受保障,社維法開罰狗仔跟拍「不違憲」。
解釋文強調,如果跟公共利益有關,不可箝制新聞媒體報導,但如果跟公共利益無關,就該限制,換句話說,標準就在「公共利益」這4個字上。
雖然我國大法官領先全球,率先開頭做解釋,但司改會認為,這簡直是跟沒解釋過一樣。執行長林峰正說,舉凡「有權、有錢、有勢」的公眾人物,通常較易掌握國家機器,他們的權力高度與媒體高度「不惶多讓」,如真要立一個法,去壓制監督他權力的媒體權力,可能性本來就不高,因為這牽扯到人性。
其實,「新聞媒體」的功能就是監督政府,這功能來自於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。不論在國內、外,媒體都被譽為「第四權」,就要是防止「國家機器」的濫權與偏誤,「媒體」也因此被稱為「無冕王」,與國家三權「行政權」、「立法權」和「司法權」為之抗衡。
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是偶像明星,他們私底下的生活,都成為民眾好奇的焦點。在國外,最有名的例子就是「水門案」。至於我國在2009年底,當時的司法院副院長、大法官城仲模,遭媒體跟拍疑似帶小他30歲的女子上汽車旅館,雖然,城仲模否認報導內容,但也一度引起社會譁然。另外,陳前總統的兒子陳致中,也因為被媒體揭露嫖妓事件,至今仍身陷這股桃色風暴裡。
再回顧一次內政部參事在憲法法庭上說的話,參事這麼注重名人隱私,難免不讓人引發聯想。
而司法院雖要求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法,但卻沒有明確規定要在什麼期限立法,林峰正認為,所謂的檢討修法根本不可能發生,最後只會船過水無痕、一切回歸原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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